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公告
當事人:青島喜樂福商貿有限公司等261戶企業(具體名單見附件)
2022年8月29日—2022年9月15日,根據企業年報監督檢查發現,青島喜樂福商貿有限公司等261戶企業未按規定提交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業年度報告,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2020年度和2021年度工商年度報告;經對當事人的住所進行現場檢查,無法通過當事人登記的住所取得聯系;經對當事人稅務申報情況進行取證,當事人從2020年至2021年未向國家稅務總局膠州市稅務局申報納稅情況;經對當事人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取證,當事人未向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征繳服務處繳納社會保險。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的公司查詢基本情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據二、當事人的異常名錄情況,證明當事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申報企業年報;證據三、當事人在膠州市稅務局的納稅申報情況,證明當事人從2020年至2021年未向國家稅務總局膠州市稅務局申報納稅情況;證據四、當事人在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征繳服務處繳納社會保險情況,證明當事人未向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征繳服務處繳納社會保險;證據五、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筆錄,證明我們通過當事人住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
因無法與上述當事人取得聯系,我局依法在膠州市政務網上通過公告送達了對上述當事人擬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在法定的時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陳述、申辯的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敝幎?,構成了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敝幎?,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青島喜樂福商貿有限公司等261戶企業(名單見附件)營業執照。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或市北區、城陽區、黃島區人民法院或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采取其他方式送達,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部門規章《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決定公告送達。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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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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