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公告(6號)
青島鑫鈺日晟工貿有限公司等20戶企業(詳見附件):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經查,你單位未按規定報送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年度報告;執法人員對你單位的登記地址進行了現場檢查,沒有發現你單位在注冊地有經營活動,也無法通過當事人登記的住所和其所留的聯系電話聯系到你單位;經對你單位稅務申報情況進行調查取證,你單位從2020年至2022年取證日截止未向國家稅務總局膠州市稅務局申報納稅情況;經對你單位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取證,你單位從2020年至2022年取證日截止未向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繳納社會保險。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你單位登記查詢基本情況,證明該公司的主體資格;2. 你單位的異常名錄情況,證明未按規定報送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年度報告;3. 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子數據證據提取筆錄,證明你單位從2020年至2022年取證日截止未向國家稅務總局膠州市稅務局申報納稅;從2020年至2022年取證日截止也未向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繳納社會保險;4、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作的現場筆錄,證明你單位未在注冊地開展經營活動,且無法聯系到你單位。
本局認為,你單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構成了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我局擬處罰如下:
吊銷青島鑫鈺日晟工貿有限公司等20戶企業的營業執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采取其他方式送達,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部門規章《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決定公告送達。本告知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孫培勇 聯系電話:82207711
聯系地址:膠州市市場監管局大樓5003房間
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